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1月2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1月2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26日-2026年1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6927705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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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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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活性炭分公司柱状碳生产装置PC工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瀚海西街1178号 |
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活性炭分公司 |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资59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2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瀚海西街1178号建设本项目,项目中心地理位置:东经87度41分48.719秒,北纬44度09分42.540秒。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在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活性炭分公司原厂区内,不新增用地面积,利用现有炭化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炭粉末建设一条柱状活性炭生产线,将厂区内已建钢结构改造为本次的成型车间、新建干燥车间及其它配套设施。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成型车间(改建)、干燥车间(新建)、活化工序(依托)等。2.仓储工程包括炭化料场(依托)、成品库房(依托)、外购的煤沥青及玉米淀粉堆场(新建)、运输道路(依托)、一般固废贮存场(新建)、危险废物贮存点(依托)等。3.公辅工程包括:供水(依托)、排水(新建)、供暖(依托)、供电(依托)、锅炉(依托)、事故水池(依托)、维修车间(依托)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等污染防治工程。生产工艺为:储存于吨袋内炭粉末、煤沥青和玉米淀粉通过叉车运送上料、搅拌、成型、干燥、活化(依托现有)、成品。蒸汽供应依托现有3台额定20吨/小时锅炉提供。项目建成后年产5000吨柱状活性炭。 |
(一)施工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施工期建筑材料水泥、砂子以及土方等在其装卸、运输、堆放、车辆来往、施工垃圾及清运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机械尾气采取设硬质围挡、遮盖、密闭等措施,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循环使用和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园区污水管网排入乌鲁木齐昆仑新水源甘泉堡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至指定地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合规处置。 (二)项目运营期间,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密闭隔声、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上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干燥废气通过密闭管道收集引至“袋式除尘器+喷淋洗涤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和沥青烟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通过原料及产品密闭储存,搅拌工序加水密闭搅拌,厂区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篷布遮盖等措施后,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不新增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配料用水全部进入产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洗涤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搅拌器清洗废水经沉淀设施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设施产生的沉渣、喷淋洗涤塔配套的循环水池沉渣及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0.035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016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米东区2021年12780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代替;挥发性有机物从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治理项目中2倍代替。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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