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乌鲁木齐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15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10-31 10:51 来源: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晁文昌代表:

您好!您在乌鲁木齐十七届人大第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盘活乌鲁木齐市国有工业存量资产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国有工业存量资产盘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照现状工业用地市场价值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在补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时自行进行抵扣的建议

我市老旧厂房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改变用途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为产权单位(土地权利人)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改变用途手续。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工业用地调整用途的,需补缴的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用途建筑面积,减去现状工业用地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土地的,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关于明确有关收费标准的建议

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按照规划条件变更后的新用途,综合考虑容积率、建筑面积、使用年期等因素进行土地评估价格,以地价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土地出让地价。

三、关于按照其投资收益规律,将过渡期从现有的不超过5年延长至20年或按照企业投资收益期一企一策制定的建议

根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截至目前,国家及自治区层面尚未出台延长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20251031

联系单位: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人:苏巴特       联系电话:887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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