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12-02 12:40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25112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2025123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向区(县)放权赋能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赋予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更多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市人民政府对委托实施的事项与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赋权程序,及时协调解决赋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适时开展赋权事项运行效果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建议;要与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加强协调配合,按期完成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交接工作,确保相关业务无缝衔接、平稳过渡。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要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担负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项)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相关区(县)和国家级

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项)

序号

赋权事项

主管部门

权力类型

赋权方式

承接主体

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

乌鲁木齐县、沙依巴克区、米东区、达坂城区、新市区人民政府

2

村庄规划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

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米东区、达坂城区、头屯河区、新市区人民政府

3

用地单位已取得用地分宗合宗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区

4

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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