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实验室及科研楼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吐鲁番天熙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实验室及科研楼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实验室及科研楼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2600万,在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隆炬大道1949号新疆隆炬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厂区实验室及科研楼实验室,厂区实验室占地面积120m2,中心坐标 N44°10′13.773″,E87°42′7.243″,主要用于产品性能和原辅料分析;科研楼实验室占地面积921.67m2,中心坐标 N44°10′24.162″,E87°42′22.345″,主要用于碳纤维性能测试实验。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及运营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验室及科研楼实验室分别设有通风橱和集气罩,实验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污染源排放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产生设备仪器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以及实验用水均排入实验室下水管网,收集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限值要求后排入厂区污水总排口后进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沾染危险物质的试剂盒、废移液管吸头、废样本、废液、危废试剂的容器漂洗用水、废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一并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六)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非甲烷总烃0.328吨/年,从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精回收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事宜。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五、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管理,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执法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7706933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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