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泉堡天银纺织园配套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发布日期:2025-03-10 09:55 来源:生态局 访问量:

乌环评(甘)审〔20253

关于甘泉堡天银纺织园配套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单位报送的由新疆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甘泉堡天银纺织园配套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甘泉堡天银纺织园配套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意见》,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甘泉堡天银纺织园配套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重新报批)位于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天银纺织园北侧,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重新报批,占地1767632m2,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87°46′19.457″E44°18′13.237″N项目总投资为127236万元,环保投资299万元。本次重新报批的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1座处理规模为5万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处理设施和长度为10千米的输送管线工艺流程为:污水处理采用“粗格栅、中细格栅+调节池+前端混合反应沉淀池+水解酸化池+AO生物池+二沉池+后端混合反应沉淀池”工艺;再生水处理工艺为“超滤+高压反渗透”

2022814日《甘泉堡天银纺织园配套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复,文号:新环审〔2022163号,原批复中项目位于天银纺织园北侧,主要建设内容为5万立方米/天污水处理设施,15.5万立方米/天尾水深度处理设施和10千米尾水输送管线,深度处理设施处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浓盐水和甘泉堡工业区污水厂(甘南厂)处理尾水。

与原环评对比,项目发生如下变动: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发生变动,进水水质和污水处理工艺发生变动;新增1座除臭间(新增2个废气排放口);新增废水排放口,尾水由零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对照《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本项目新增废水排放口,属于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报告。

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项目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恶臭气体,主要成分为硫化氢、氨等。对污水及污泥系统废气进行密闭收集,经管道分别引入3套负压抽吸收集+两级分子筛+电解RTO除臭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分别由3根15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硫化氢、氨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措施未收集到的逸散恶臭气体,采取主要污染源封闭,车间密闭,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建筑工艺技术,从源头控制噪声污染;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严格规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及行驶时间。运营期采取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自身废水收集后直接汇入进水泵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一级A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相关控制标准后回用于园区内各企业生产用水、补给水、绿化、路面清扫,尾水约15000立方米/日,通过新建排污口暂时排入现有“北延退水管线”最终排入北沙窝。排入北沙窝的尾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的标准。脱盐水工程预计2025年9月投运,待后续脱盐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尾水排放至脱盐工程处理,不外排。

)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栅渣、生活垃圾等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包括在线监测废液、废机油和废镍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泥、废分子筛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别之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若非危险废物,可委托相关处置单位合理处置污泥做到日产日清,污泥运输采用密闭车辆的输送方式,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贮存及运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执行。加强厂区内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管理,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地方应急预案联动;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评审;建立与本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确保环境风险可控,按规范建设危险化学品储运设施,避免因危险化学品泄漏对区域环境质量及人员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事故池。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事宜。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重新审核。

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详细的环境监测计划,并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控和环境监测技术档案,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六、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尾水属于含盐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一级A排放标准暂时排入现有“北延退水管线”最终排至北沙窝用于生态补水仅作为临时措施,待后续脱盐工程建设完成后,尾水排至脱盐工程处理,确保尾水能够全部回用不外排。

八、厂区采取分区防渗重点防治区包括水处理及暂存构筑物、污泥处理及暂存单元防渗层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7厘米/秒和厚度不低于6米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防治区包括附属用房、鼓风机房、变配电房、除臭间、综合楼、宿舍楼等,防渗层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7厘米/秒和厚度1.5米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

九、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甘泉堡分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执法检查。

202531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418417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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